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生态环境部令公告文件复函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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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7-10 08:54

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则》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严格执行。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6月21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省厅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下列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厅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

(二)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事项等不含有对外行政管理规范类内容的文件;

(三)向上级机关报送的请示、报告类文件;

(四)向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类文件;

(五)其他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文件。

第三条  厅法规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性审核工作,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第四条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核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本单位法定职权;

(三)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

(四)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

(五)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六)依法需要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拟稿单位对起草的文件是否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对认定不准的可以会同法规处共同认定。

法规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拟规定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指导。

第六条  对于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文件,拟稿单位应当在协同办公系统向法规处提供下列材料: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评估论证情况、征求及采纳意见情况、分歧意见协调处理情况等内容,并附具体内容引用依据对照表和有关材料。

(三)依法需要履行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性别平等评估、听证程序的,还应当提供相应材料。

拟稿单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法规处可以退回拟稿单位,或者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补充材料、说明情况。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特别复杂的,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八条  法规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审核意见: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提出合法的意见;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部分内容不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提出建议修改的意见;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主要内容不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提出不合法或者重新起草后报送审核的意见。

拟稿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厅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通过黑龙江省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综合管理平台报送备案。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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